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唐山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剂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剂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是在唐山市古冶区,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上诉至天津**民法院,天津**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元由原告唐山**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