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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相识,2010年5月订婚,2011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孙**,现年19个月。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造成婚后经常吵嘴打架。被告好逸恶劳,吃喝玩乐。2012年原告怀孕3个月害口想吃罐头,被告不给买并说原告馋疯了,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门踢烂。2014年1月23日因房屋装修双方发生口角,尽而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更为甚者被告自原告怀孕至双方婚生子百岁不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无奈回娘家至今。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无婚姻基础,以及婚后经常吵嘴打架,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和磨合才下定决心组成家庭,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婚姻家庭,生活也很幸福美满。双方因小事发生矛盾,原告将孩子留在家里,回娘家居住至今。这期间被告家属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找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家,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原告的谅解。原、被告双方虽然有些矛盾和摩擦,但总体来说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只要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完全是可以和睦相处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3月相识,2010年5月订婚,2011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孙二×。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怀孕后因为生活琐事偶尔发生争吵。2014年1月23日,因房屋装修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独立一人回娘家居住至今,婚生子孙二×现随被告生活。

以上事实,除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外还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好,且育有一个子。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做到慎重、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孙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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