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813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813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