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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王**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二×、××××年××月××日生一子王**。由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婚前未彼此了解透彻,从而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随着婚姻的延续,双方各自的脾气性格开始显露,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夜不归宿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现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王二×、婚生子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依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女成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原告诉状中叙述的结婚登记时间及婚生子女的情况都属实,二人婚后确实有争吵的情形,但是没有原告叙述的如此严重,对原告也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二×、××××年××月××日生一子王**。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造成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虽主张要求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王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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