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孙*等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孙*、孙*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孙*、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孙*、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