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9元,减半收取8634.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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