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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万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丛梅,被告万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2008年10月4日生一子万二×,于2013年12月22日生一女万三×。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念在子女年幼一忍再忍。2015年8月30日,被告因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后不但不好言劝解,反而电话通知原告亲属,要求将原告接回娘家。现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也将共同居住的房屋门锁更换,致使原告有家难回。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万二×、婚生女万三×均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万一×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没有破裂。被告更换门锁是因为家里来过小偷。双方因家庭琐事确发生过矛盾,但已和好。被告想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2008年10月4日婚生一子万二×,于2013年12月22日婚生一女万三×。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想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当庭和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自愿结婚已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虽发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仅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即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应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互爱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抚养和教育好子女,共同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赵**与被告万*×离婚。

案件受理费413元人民币,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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