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天津**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斯**(天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斯**(天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正**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580元,由原告斯**(天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