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万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并非本案所涉的合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人民币,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