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万罘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并非本案所涉的合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人民币,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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