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中建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8397.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8397.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天津市**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房产的产权手续;

三、查封担保人林*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与南开二马路交口西北侧凤仪园×号楼×门××××房产的产权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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