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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9日起诉被告,诉请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第三人编号为双口二村837-2号房屋土地使用证中与原告重合的部分。原告诉称,原告于1983年5月取得被告颁发的社员建房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建房使用至今。2015年,第三人在原告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并阻碍原告通行,交涉中得知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中与原告的使用证存在重叠部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履行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未达到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期限;原告的申请亦不属于紧急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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