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天津市**限公司、高**、抚州**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50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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