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关于财产保全的(2015)辰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王*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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