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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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