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支付胡**货款264379.45元,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905元,执行标的共计270917.4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建**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917.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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