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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津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车管员工作。后原告因加班费等问题申请仲裁,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455号仲裁调解书,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元,并载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该调解书被告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就加班费等问题再次申请仲裁,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4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来院起诉。对于两次申请仲裁的原因,原告称两次仲裁主张的期间并不一致,并不冲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业经仲裁机构调解解决,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载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如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先行启动相关程序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现原被告之间争议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概括性解决,原告径行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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