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责任公司与被告魏**、祝孙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3元,减半收取9087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金**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德住**责任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张**、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蓟**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一×与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德住**责任公司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德住**责任公司与郑**、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孙**、中机科技(天**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