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述因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