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述因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东中学与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张**、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郑世河、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王**、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金**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德住**责任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贾**、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于**、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