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东中学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东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8元,减半收取7809元,由原告天津**东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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