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国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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