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司)与被告天津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超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孙*,被告华润超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浩**司诉称,2012年1月1日,浩**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附属协议。合同签订后,华**公司代替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浩**司履行上述合同。截至2013年3月31日,经双方对账华**公司下欠已开票应付货款106794.96元(未开票部分未起诉),故起诉要求华**公司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华润超级公司辩称,浩**司所述事实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关于浩**司未起诉的未开票应付的货款,双方可以私下对账,进行和解。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华润超级公司承认原告浩**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已开票应付货款10679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5元,由被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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