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蔡**门窗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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