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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天津津**限公司、恒盛阳光**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天津津**限公司、恒盛阳光**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天津阳**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12月2日,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天津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被告恒盛阳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雪、丁*,被告天津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5年2月8日上午10时发现卧室两面墙体墙皮脱落且露出黑色砖面,经查是由与原告卧室相邻的外网暖气管道跑水导致,原告迅速联系第一被告下属的天津市河东区晨阳供热站,叫人来进行暖气管维修,并同时查看原告卧室墙皮情况,与此同时,原告又联系小区物业,希望能协助解决此事,11时许供暖维修人员来到原告家中进行查看,并对外网暖气管道进行维修,经查是由于2604室居民外网暖气管跑水,导致暖气井大量积水,浸泡导致原告屋内墙皮脱落,露出黑色砖面,事后,原告与第一被告下设晨阳道供热站站长张*进行沟通,第一被告承认是由于他们暖气管道跑水导致原告屋内损失,并让原告把情况和要求写清楚,第一被告下设晨阳道供热站会向上级反映此事并年后予以解决,年后原告多次追问晨阳道供热站此事解决情况,并给天津市供暖热线打电话反映此事,但结果一直说向上级反映,赔偿得逐级审批。2015年4月24日,原告又一次询问第一被告事情何时解决,第一被告却告知原告此事与他们无关,并告知原告此过错是由于第二被告没做暖气井防水导致,让原告向第二被告要求索赔。原告通过物业与第二被告进行协商,第二被告告知原告此损害与其无关。二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互推诿,此事件已经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事件发生时原告爱人怀有九个月身孕,由于暖气管道的热水导致暖气井内潮湿严重直接影响原告卧室,原告卧室有一股发霉的味道不利于孕妇健康,现在与距离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原告的孩子已经出生,父亲也刚做完心脏换瓣大手术,原告不仅要照顾孩子和父亲,还要抽出精力和时间与二被告解决此事,但最终二被告互相推诿责任,无奈之举,原告只好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照片八张。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津**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管**本身有地漏,而且供热载体就是水,所以任何维修都需要放水,给水,所以管道有水是正常的,对于其是否做防水不好说,管**的产权人也不是我们公司,所以不同意赔偿。

被告天津津**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星期八小区早已交付使用,并且该房屋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我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与第一被告天津津**限公司签订供热设施移交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该小区的供热设施已移交天津津**限公司管理,并且该房屋早已过了质保期,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供热设施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被告需要看过相关证据才能确定房屋受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即便按照原告诉状内所称的,是由于管道井漏水导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供热部门应对物业区域内的相关管线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及养护,如果该管道是属于2604号业主的专有管道部分,其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承担赔偿责任应是本案的供热部门,根据物业公司与南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明确了类似于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配套维修养护维修责任不在物业方,因此,我们认为原告追加我方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天**宅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的开发单位为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被告天津津**限公司系上述房屋的供暖单位。2015年2月,原告发现其房屋卧室两面墙体发生墙皮脱落情形。

经本院现场勘验发现,诉争房屋墙体与该楼层管道井相邻,该管道井中含有被告天津津**限公司管理的暖气管道。

经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天津元**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晨阳道阳光星期八××漏水损失鉴定的函》,该函答复,鉴于“漏水原因鉴定”已无司法鉴定条件,无法实施。因此我公司只能鉴定受损装修的维修造价。后原告撤回对漏水原因以及受损装修维修造价鉴定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房屋卧室内墙体存在墙皮脱落的损害结果,因该墙体与楼层管道井相邻,被告天津津**限公司亦认可其在对管道井内的暖气管道进行维修养护时,会采取放水、打压的方式,其在进行放水打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管理井内积水及渗透给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对此,天津津**限公司抗辩,放水属正常检测措施,正是由于开发单位未在管道井里做好防水措施,因此导致积水渗透。对此本院分析认为,虽然从现有情况看,已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但原告房屋墙体脱落的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且原告对该损害结果亦是无过错的,因此,在不排除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以及二被告未举证证实漏水原因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本院判令被告天津津**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原告未申请对装修造价损失进行鉴定,本院根据原告房屋受损面积及墙体材质等情况,酌情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津**限公司、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严*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负担5元,由被告天津津**限公司、被告恒盛阳光鑫地(天津**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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