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长**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长**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3元,减半收取62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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