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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长**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长**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3元,减半收取62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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