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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9日本院通知原告刘**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2.5元(已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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