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北京飞康**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北京飞**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北京飞**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飞**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崔**清偿债务247164.04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