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郭**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确实加重了被申请人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肆意调整约定的违约赔偿数额,严重违反合同法契约自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2、原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已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扣除部分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系对保证金用途的认定错误。3、被申请人在经营期间违反市场管理经营行为,甚至公然解除《摊位管理协议》,给菜市场其他商户造成恶劣影响,对其根本违约行为应适用完全赔偿的惩罚性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郭**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租期间,肆意干涉租户的经营自由,合同明显存在加重被申请人的义务的条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与郭美伶签订的《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摊位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对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调整一节,原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综合考虑本案协议的履行和损失情况等具体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所做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上述协议,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上述协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扣除2400元的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经营期间违反市场管理经营行为,公然解除《摊位管理协议》,给菜市场其他商户造成恶劣影响,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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