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朴君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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