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及上诉人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委托代理人李*、陈**,上诉人孙*及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51元,退回上诉人崔**95元,退回上诉人孙*5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