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0日,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