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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0日,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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