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北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购销售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证据不足,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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