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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天**电视台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播电视台人格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西民四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被上**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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