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播电视台人格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西民四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被上**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