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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山与天津市**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高山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天津市**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高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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