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高山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天津市**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高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