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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