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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天津**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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