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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安家、张*等与富德生**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安家、张*、张**、张**、张**与被告富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及火化证;2、保单及张*身份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尸检报告;4、五原告与死者张*的亲属关系证明;5、(2015)绛证民字第291号、292号、293号、294号公证书四份。经法庭组织协商,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协议,由原告方将理赔材料准备齐全后,经正常理赔手续赔付,原告方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正常理赔程序进行理赔为由,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安家、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全部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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