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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郑**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臧*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李**、被告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每周可探视子女一次,也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0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因为出现笔误,将探视时间写为每月探视一次。自2015年6月至今被告不让原告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每周探视婚生女李**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早上8点被告负责把李**送到河东区东和家园3-1-1304号,晚8点将李**接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2014年12月29日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2、2014年12月30日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3、被告手写证明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孩子周六日都要上课,被告同意原告每月探视一次。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票据复印件1份;

2、判决书复印件2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于孩子抚养的探视权约定为:男方每周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方式是:每周六早上8:00女方负责把女儿送到河东区津塘村道东和家园3-1-1304,当天晚8:00女方在河东区津塘村道东和家园3-1-1304将女儿接走。2014年12月30日双方经天津**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于孩子抚养的探视权约定为:男方每月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方式是:每周六早上8:00女方负责把女儿送到河东区津塘村道东和家园3-1-1304,当天晚8:00女方在河东区津塘村道东和家园3-1-1304将女儿接走。现李**虽被告共同生活。

庭审中,原告认为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笔误,应该是‘每周探视一次’,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作为双方之女李**的父亲,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探视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探视时间,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双方之女李**的利益,本院确定原告每月探视两次为宜,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及第四个周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李**在每个月的第二个、第四个周六,各探视李**一次;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20元,被告郑**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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