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8号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2010年1月25日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和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同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第5条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楼房一套归男方(原告)所有,女方(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双方离婚后原告独自偿还登记在被告(女方)名下的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现该房屋贷款已由原告全部偿还完毕。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在原告名下。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原件为凭。

被告辩称

被告才××辩称,我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2月份购置了和平区房屋,2010年1月25日离婚,最初的协议中约定待双方所生子女年满18周岁后将该房屋过户给孩子,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不可以,后双方达成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对此我没有异议。但原告与我有口头约定,是将和平区天宁里房屋过户在子女名下或将该房屋变卖,将所得房款的50%以子女名义存入银行归其所有或原告与子女共同拥有该产权。被告向**提供双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为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2010年1月25日双方在和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5条约定:“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天津市和平区楼房一套,房产面积约70平方米,归男方所有,女方住房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材料,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在和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自愿对双方婚后所购住房进行了分割,其证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在被告名下坐落天津**楼房一套理应过户在原告名下所有。关于被告主张将其名下上述之房屋变更在其子或原告及其子名下所有,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天津市和平区XX道XX里XX室被告才××名下房屋一套变更为原告张**名下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张**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