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4618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7331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2058元,执行费33454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