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昊雄钢**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4618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7331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2058元,执行费33454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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