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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