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海州与被告天津市西**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海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姬海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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