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海州与天津市西**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海州与被告天津市西**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海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姬海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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