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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杨**与上诉人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于2010年9月21日入职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30日,后双方续签至2015年9月30日,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014年9月25日,通**司以李*2014年9月23日至25日连续旷工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司工会亦同意通**司与李*解除劳动关系。9月25日,李*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10月14日,李*签署了《声明》,《声明》载明:本人李*,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09286526,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服务证号码M8133,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5日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本人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离职生效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本人对此并无异议。本人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人在职期间,公司已按规定向本人支付了所有工资报酬、加班费各种补贴、奖金、社会福利等所有款项,履行了用人单位的各项法定义务。本人不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亦不要求公司给予任何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

通**司为李*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李*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生产期间亦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李*离职前正常期间基本工资为1065.15元、岗位补助为710.14元、生活补助为985.26元,合计为2760.55元。

李*于2013年3月4日向天津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通**司支付工资、采暖费、断缴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医疗保险损失、年底双薪、垫付的养老保险费,该委做出裁决,裁决通**司支付李*2014年度双薪1968.8元。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本院。

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恢复李*与通**司的劳动关系;2、通**司支付李*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2781.8元;3、通**司支付李*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岗位补助8521.68元;4、通**司支付李*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生活补助11823.12元;5、通**司支付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4个月的冬季取暖补贴520元;6、通**司支付李*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公司负担保险15034.56元;7、通**司为李*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李*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2014年10月至12月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2000元;8、通**司支付李*2014年年底双薪2760.55元;9、通**司支付李*孕期检查及生产费用20000元。

通**司请求驳回李*全部请求,并判令:1、通**司无须向李*支付双薪1968.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通**司以李*9月23日至9月25日期间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通**司于9月25日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能完全满足连续旷工三日的要求,通**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当,但李*在《声明》中完全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安排,认可通**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因此,李*接受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真实有效,再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因此,李*主张的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在李*9月25日离职以后的基本工资、岗位补助、生活补助、冬季取暖补贴、保险费用、孕期检查及生产费的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李*在《声明》中亦表明通**司已经支付了其全部的劳动报酬,故李*所主张的2014年9月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双薪问题,虽李*于2014年9月25日离职,通**司认为李*于12月31日前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但通**司向其他职工发放了双薪,李*为通**司服务9个月,仍有权利主张双薪,通**司应按照其工作时间折算支付李*双薪,数额为2070.4元(2760.55/12*9)。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2014年双薪2070.4元;二、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为20元,由李*负担10元、通**司负担1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李*与通**司签署的一切包括《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在内的离职文件,恢复李*与通**司的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即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2781.8元;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岗位补助8521.68元;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生活补助11823.12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4个月的冬季取暖补贴520元;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公司负担保险15034.56元;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住房公积金7143.84元;2014年年终奖金2760.55元;《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提及的其他扣款227.68元;孕期检查及生产费用20000元。理由为:1、原审法院未对李*2014年9月25日是否出勤进行判定,不能满足连续旷工三日的要求,通**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当;2、《声明》存在多处疑点,通**司未支付2014年9月工资,《声明》日期是2014年9月25填写,并非2014年10月14日,该《声明》并非李*真实意思;3、原审法院对李*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在内的离职文件未予理睬。

对李*的上诉请求,通用公司答辩认为,通用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通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通用公司无需向李*支付2014年双薪2070.4元;诉讼费由李*承担。理由为:双薪问题,通用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12月31日仍在职员工可获核发,李*在此之前已离职。

对通**司的上诉请求,李*答辩认为,不同意通**司的上诉请求,坚持李*的上诉请求。理由为:通**司强迫李*离职,李*有权要求通**司赔偿由于被强迫离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审期间,李*提供《有工作单位人员收入证明》一份,证明通**司支付李*的工资是2014年1至8月份的,9月份的工资没有支付,

通**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找通**司出具此证明是为了申请购买限价房而出具的,无法证明9月份工资没有发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提供的证据,通用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显示的内容不能支持李*的证明目的,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李*、通**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8小时正常班,早8点30分至晚17点周一到周五。通**司《员工手册》还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以内到工者为迟到;上班时间30分钟以后到工者均以旷工论。李*表示完全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李*认可2014年9月25日未打卡,主张该日其正常出勤,系单位把卡收回。李*提出,在劳动仲裁期间,通**司的代理人陈述在2014年9月25日下午1点之后李*到单位办理的手续,通**司对仲裁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李*在二审期间提出2014年9月至产假结束12个月住房公积金7143.8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提及的其他扣款227.68元由通**司给付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其在原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畴,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李*提出的上诉请求,其主张建立在李*与通**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上,李*与通**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对于公司的员工手册以及相关的内容亦完全知晓,李*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为早8点30分至晚17点,李*应当在每日的8点30分之前完成打卡的手续,确认出勤的情况,李*2014年9月25日并未打卡,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日其正常到通**司出勤工作,而现有的证据证明李*在2014年9月25日下午1点之后到通**司,根据通**司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李*的行为以旷工论,故通**司依据李*已经连续旷工三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于李*诉讼主张除2014年双薪部分,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李*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2014年双薪问题,原审判决考虑了李*为通**司服务的时间以及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认定由通**司给付2070.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驳回通**司就此问题所提出的上诉主张。综上,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10元,由上诉人通用半导体(中**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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