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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风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尚*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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