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风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尚*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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