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天津安**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津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与天津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与天津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元,由李**负担5元,天津安**限公司负担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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