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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邓**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马*签订的置换购房协议书(×-×-×)载明的×号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邓**已经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本案的审理应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由邓**继承×室房屋并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参照拆迁院落区位补偿价依据不足,对于×室房屋价值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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