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杨*,天津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天津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邯郸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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