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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代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代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721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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