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代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2721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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