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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方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方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方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乱发脾气,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11月原告带着孩子与被告分居生活,但被告多次到原告处寻事,对原告及家人进行恐吓。现被告因吸毒被抓,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被告不仅吸毒还赌博,不能给原告及女儿更好的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将由被告家保管的属于婚生女的补贴交由原告保管;三、判决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雅安东里24-3-303号夫妻共同住房归原告所有;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一辩称,当初曾有部分债权,债务人已偿还,但尚有因作生意所欠债务约700000左右未还。2014年7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现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方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吸毒双方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表示2012年底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南开区雅安道雅安东里24-3-303号居住与被告分居,被告则表示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为2013年3月左右,2014年7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现羁押于天津青泊洼戒毒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对此双方均应加倍呵护和珍惜。现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确实对原告造成感情伤害,对此被告应有深刻的认识和愧疚,积极主动吸取教训,彻底戒毒,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孩子负责任,以实际行动求得原告的谅解。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予以充分考虑,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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