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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苍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自愿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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