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962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99623.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